(2016)冀02执复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付学飞、张彦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飞,张彦军,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学飞,张彦军,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复145号复议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付学飞,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代理人:高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彦军,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执行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跃,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付学飞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付学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异议人付学飞与被执行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19473824.8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认定变更后的POS机接收的被执行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购房款是直接偿还异议人付学飞借款的偿债行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POS机结算账户变更为付学飞的个人结算账号后,仍然接收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属于该公司的财产与付学飞的个人财产混同,该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6)冀02执字第5414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了异议人付学飞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人付学飞称,1、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款打到付学飞账户上是偿还付学飞的欠款,到2016年4月30日累计欠付学飞19473824.80元,2013年6月18日付学飞通过汇兑汇款的方式打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5万,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和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据为证,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付学飞与唐山市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曹妃甸区法院没有客观公正审查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2、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曹妃甸区法院没有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应进行听证。执行局在没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情况下,将复议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也没有将裁定书送达给复议申请人,就冻结划拨财产。3、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最高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追加付学飞为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案情复杂,对于证据的认证执行法院应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财产,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而不是法院主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付学飞与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方式规避执行,故请求撤销曹妃甸区法院(2016)冀0209执异43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彦军诉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159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2月29日,张彦军向原审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3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字第5414号执行裁定书,以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其POS机业务结算账户变更为付学飞的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以商户入账形式进账数额为6272005.84元,属资产混同,追加付学飞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审查期间,付学飞称与唐山市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年来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欠其款项19473824.80元。2013年6月18日,付学飞通过汇兑汇款的方式打给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85万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和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据。其他款项证据均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据、其他应付款明细、明细分类账等该公司内部清单。付学飞未提供打给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款项的银行转账流水。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4日之间,该已经变更为付学飞个人结算账号的POS机流水显示,该账户以商户入账形式进账数额为6272005.84元。付学飞称这些款项是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的还款。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付学飞所提交的借款收据及打款凭证能否证明其与被执行人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实体认定,故原审对证据的认定欠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执异4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