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德爱与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爱,魏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101号原告:徐德爱,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魏帅,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徐德爱与被告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徐德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德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徐德爱。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