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607-2号原告: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光明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姚永久,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林,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罗江县万安镇五里村。委托代理人:张明霞,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光佩,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金八角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彭州市睿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