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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武海峰与哈尔滨众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峰,哈尔滨众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海峰。被执行人:哈尔滨众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强。申请执行人武海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众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6】第17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738.97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19日经银行部门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众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夏 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