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付成与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成,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初148号原告李付成,男,汉族,1970年5月21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新钢,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赵志军,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李付成不服被告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其作出的驻规罚决字(2016)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不当为由,予以变更,原告自愿接受被告的变更处罚结果,并以此为由,自愿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依法有权申请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规避法律又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二0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