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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英,何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英,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琼英,女,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阆中市张飞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5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春英申请执行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春英申请执行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15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春英在被执行人何琼英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