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4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明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松劳务有限公司,张明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359号原告重庆渝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80号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1474825W。法定代表人梁长荣,重庆渝松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银,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渝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渝松劳务有限公司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彭力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