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阳县农业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张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农业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张双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157号原告(反诉被告):宁阳县农业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原宁阳县农业机械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王业利,职务: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双明,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利,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阳县农业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张双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张双明向本院提出了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被告亦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和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宁阳县农业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张双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