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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祖佑与顾逞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688号(2016)沪0116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彭祖佑,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顾逞,男,汉族,1988年4月18日生,住上海市。原告彭祖佑诉被告顾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顾逞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叶军、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顾逞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现本院已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执行到位,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