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与XX红、陈星南、谢文涛、彭才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红,陈星南,谢文涛,彭才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02号申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延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9247076-1.被执行人XX红,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陈星南,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谢文涛,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彭才娇,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江西省井冈山市人,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XX红、陈星南、谢文涛、彭才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7.06万元,执行到位金额1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6.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1)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