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宋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金全,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金全,男,1950年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住宅区芳群园二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德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男,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女,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宋金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6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宋金全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宋金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金全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晶晶审判员 米利民审判员 杨培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