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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2)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宁波市鄞州五乡灵晶牧场、宁波市鄞州金源印花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宁波市鄞州五乡灵晶牧场,宁波市鄞州金源印花厂,董灵燕,董孝君,徐英菊,张建良,陈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624-638(双号),组织机构代码:14405366-2。代表人:桑晓军。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五乡灵晶牧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2L63542424C。代表人:董灵燕。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金源印花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组织机构代码:L0287638-3。代表人:张建良。被执行人:董灵燕,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董孝君,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英菊,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建良,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优飞,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五乡灵晶牧场、宁波市鄞州金源印花厂、董灵燕、董孝君、徐英菊、张建良、陈优飞[(2015)甬北商初字第011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良、陈优飞名下位于鄞州区五乡镇东大道花园12幢18单元108室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七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13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