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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兴凯与石凤雷路海燕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凯,石凤雷,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凯,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石凤雷,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路海燕,女,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凯与被执行人石凤雷、路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