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兴凯与石凤雷路海燕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凯,石凤雷,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凯,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石凤雷,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路海燕,女,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凯与被执行人石凤雷、路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