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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蒲斌、李国香与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斌,李国香,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2265号原告:蒲斌,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李国香,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工业园区。代表人:杨军,经理。被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蒲斌、李国香与被告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蒲斌、李国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斌、李国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斌、李国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原告蒲斌、李国香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