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柯洪雷与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洪雷,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民初1654号原告:柯洪雷,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高红,女,约36岁,汉族,范县陆集乡王子鱼村人,现住范县新区。原告柯洪雷诉被告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洪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洪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高红因经营业务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因原告需要用款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无故推托,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高红因经营业务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因原告需要用款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无故推托,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口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被告收款后应在原告催款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柯洪雷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高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