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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跃华与被执行人郭斌耀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跃华,郭斌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跃华,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郭斌耀,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颜跃华与郭斌耀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斌耀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4组的房产(房产证号:144**号)已被查封,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