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6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本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本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955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64434141),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和平路43号1-5-3。法定代表人:高显才,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元喜,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公司经理。被告:梁本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梁中明,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本强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地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茗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