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3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结阳与黄明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结阳,黄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结阳,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明福,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明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明福立即连带向申请执行人黄结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黄明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8月10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黄明福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只有不到300元,不足以清偿债务;2、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明福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明福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