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同做审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献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牛宪明,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章,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反诉原告)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诉称,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玉米种植业综合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其种植玉米所需的利民33号玉米杂交种、专用化肥、农药以及种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上述产品以及服务需要满足被告种植200公顷玉米的需要。被告按照秋季地方专业机构的测产报告所确定的产量向原告方缴纳相应的价款,上述款项待被告将玉米销售给原告指定的玉米收购商并由收购商直接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种植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交给了被告,并由被告成员签字。2014年秋季,经对被告种植的玉米的测产,结果为26697斤每公顷,测产报告由被告成员签字。以上述测产结果为依据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的附件一约定,计算得出被告应支付人民币1103640元,随后,原告催收,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种子不合格为由,不给付此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反诉原告)辩称,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原告承诺每公顷产量30000斤,秋收时玉米出现了大量黑穗病,经咨询专家称玉米种抗病力弱,提供的化肥不合格,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不同意给付此款。反诉原告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诉称,反诉人2014年3月22日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玉米种植综合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提供200公顷玉米所需要得种子、专用化肥、农药、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每公顷标准产量为30000斤。反诉人在整个种植、田间管理、秋季收割的各个阶段均服从被反诉人的指挥,但秋季收割时出现了大量黑穗病,经咨询专家称玉米种抗病力弱,提供的化肥不合格,给原告造成了损失。2014年秋收后反诉人总计收获玉米3737658斤,卖得玉米款2817899元,反诉人经济损失为每公顷30000斤X200公顷X0.95元每斤,减去实际收获2817899元=2882101元。反诉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玉米种植业综合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其种植玉米所需的利民33号玉米杂交种、专用化肥、农药以及种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上述产品以及服务需要满足被告种植200公顷玉米的需要。被告按照秋季地方专业机构的测产报告所确定的产量向原告方缴纳相应的价款,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整个种植、田间管理、秋季收割的各个阶段均服从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指挥,但秋季收割时出现了大量黑穗病,经咨询专家称玉米种抗病力弱,提供的化肥不合格,给原告造成了损失。2014年秋收后反诉人总计收获玉米3737658斤,卖得玉米款2817899元,反诉人经济损失为每公顷30000斤X200公顷X0.95元每斤减去实际收获2817899元=2882101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了种植回收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反诉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扶余市盛锦种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人民币2882101元。案件受理费14928元,由反诉被告松原市利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