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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谭震军与陈新南、陈杵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震军,陈新南,陈杵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202号原告:谭震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行,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南,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陈杵华,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震军诉被告陈新南、陈杵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震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震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为10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亚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