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谢爱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谢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王亚军),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谢爱清,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王军(王亚军)申请执行谢爱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留被执行人谢爱清的工资,申请执行人王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