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陈艳艳、王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陈艳艳,王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3699号原告:王海龙,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艳,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忠生,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陈艳艳、王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艳艳、王忠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艳艳、王忠生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艳艳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陈艳艳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王忠生与被告陈艳艳为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王忠生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偿还,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艳艳、王忠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15日,原告王海龙(乙方)与被告陈艳艳(甲方)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编号为冀C17Y142936的《循环借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借款条件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3、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4、单笔借款期限系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二章循环借款合同条款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预期收益率: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3.5%∕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陈艳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秦皇岛市碧海云天小区支行,开户账号:62×××18。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规定……2、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4、若甲方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偿还的,乙方或乙方授权丙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5、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乙方、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若甲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丙方将保留向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原告王海龙、被告陈艳艳均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2014年7月15日,被告陈艳艳与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被告陈艳艳自愿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扣划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被告陈艳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秦皇岛市碧海云天小区支行账号为62×××18的银行卡中扣划约定的款项,支付至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陈艳艳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确认。按照《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原告王海龙与被告陈艳艳关于借款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2015年12月14日,被告陈艳艳指定账号收到易智付汇款共计4万元整。借款后,被告陈艳艳仅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17日期间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1540.4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艳艳之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整体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陈艳艳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艳艳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艳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艳艳自2015年12月14日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偿还完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其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亦未超过双方在循环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陈艳艳已支付的1540.44元。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但原告对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提供二被告婚姻登记事项的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海龙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扣除已支付的1540.44元);二、对原告王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220元,由被告陈艳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瑞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