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洪程与尹桂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程,尹桂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910号原告王洪程,男,199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尹桂龙,男,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程与被告尹桂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程正在治疗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故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洪程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