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德海与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海,攀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海,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詹朝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孙德海与被执行人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之间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双赢工贸有限公司存款41631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