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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金华与范丽萍、XX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华,范丽萍,XX儿,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1630号原告叶金华,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范丽萍,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XX儿,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陈涛,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叶金华与被告范丽萍、陈涛、XX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17日,原告叶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原告叶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于当日作出(2016)闽0427民初1630号之一裁定,冻结被告范丽萍、陈涛、XX儿的银行存款共计160000或查封、扣押被告范丽萍、陈涛、XX儿相应等值的财产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丽萍、被告陈涛、XX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范丽萍、XX儿偿还叶金华借款本金100000元;2.范丽萍、XX儿按月利率2%向叶金华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范丽萍、XX儿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元;4.陈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范丽萍、陈涛、XX儿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8日,范丽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叶金华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1份,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2.5%,违约金为日3‰,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嗣后,叶金华依约付款,范丽萍出具了收条。陈涛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儿与范丽萍系夫妻,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共同清偿。因双方无法就还款达成协议,叶金华诉至法院。范丽萍、陈涛、XX儿未作答辩。叶金华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本院对叶金华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的事实综合认定如下:2014年5月28日,范丽萍向叶金华借款1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每月28日前支付;借款到期后,若范丽萍未按期还款,应按日支付借款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追讨债务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陈涛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嗣后,范丽萍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范丽萍未能按约还款,叶金华诉至法院。另查明,范丽萍与XX儿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本院认为,范丽萍向叶金华借款100000元,有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叶金华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5月28日起的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叶金华要求范丽萍承担律师费用32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叶金华要求范丽萍支付保全费132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XX儿与范丽萍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陈涛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丽萍、陈涛、XX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范丽萍、XX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叶金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的利息56000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范丽萍、XX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叶金华保全费1320元;三、陈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叶金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范丽萍、陈涛、XX儿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82元,由范丽萍、陈涛、XX儿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18×××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兰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