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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晖与韩玉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晖,韩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李晖,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韩玉鹏,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韩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晖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26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