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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方仲伏罚金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仲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452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方仲伏,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经商,住临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伏仲履行缴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方伏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伏仲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伏仲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中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