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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6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付红岗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岗,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6075号原告付红岗,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东路105号。负责人李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岗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红岗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