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军军与洪水清、柳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军,洪水清,柳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7民初960号原告:郭军军,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凤,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水清,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柳细峰,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郭军军诉被告洪水清、柳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洪水清、柳细峰支付原告货款2550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99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汝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洪水清提供球墨管和球墨管配件。2015年2月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洪水清尚欠原告球墨管货款19837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5年5月4日前付清,逾期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因到期未付后,双方又约定于2016年1月15日支付100000元,剩余9837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逾期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2015年12月9日双方对球墨管配件货款也进行了结算,共计欠款56288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逾期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结算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该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水清、柳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军军货款人民币2546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198370元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剩余的56288元从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24元,减半收取3012元,由被告洪水清、柳细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礼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