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雅派皮具制品厂与李禅妮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59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派皮具制品厂,李禅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第593号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派皮具制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武,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尹秋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嫱翾,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禅妮,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派皮具制品厂(以下简称:雅派皮具厂)与被申请人李禅妮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16]3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派皮具制品厂一次性支付李禅妮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400元;二、驳回李禅妮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雅派皮具厂认为: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并非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雅派皮具厂在仲裁庭审时已主张“由于李禅妮自元旦起一直未回厂上班又无正当理由,我们认为已经解除,但到底是否解除由仲裁庭依法认定。”因此,仲裁庭在未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即以双方对劳动关系已解除无异议而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二、李禅妮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李禅妮在请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直接旷工多日,后李禅妮回厂准备上班时车间主管要求其向老板说明情况,但李禅妮直接离开厂区,随后带领自称是其表哥的男子到雅派皮具厂经营者陈志武的办公室,声称单位要辞退李禅妮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陈志武再三声明单位没有辞退李禅妮的意思,只是需要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李禅妮旷工的事情,并再三安全。劝慰李禅妮,如果不想继续工作也可以工作到过年放假时再离职。整个沟通过程李禅妮一直用手机录音,该录音可证明雅派皮具厂并非单方解除或与李禅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李禅妮因其个人原因而提出离职。李禅妮在仲裁庭审中亦承认与陈志武沟通时有进行录音,但称未保存相关录音。显然李禅妮隐瞒了对自身不利的证据。该录音证据足以影响本案公证裁决。雅派皮具厂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16]319号仲裁裁决。李禅妮答辩称:雅派皮具厂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对方的申请。本院认为,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雅派皮具厂提出解除与李禅妮的劳动关系,还是李禅妮自动离职,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雅派皮具厂主张李禅妮隐瞒了离职时其自行用手机录音的证据,该录音可证明是李禅妮因其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雅派皮具厂对该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禅妮对存有该证据不予承认,故雅派皮具厂主张李禅妮隐瞒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理由不成立。雅派皮具厂在本案中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雅派皮具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派皮具制品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16]3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派皮具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豪彦汤燕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