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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福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06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贝尔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财,男,1977年9月20日,个体户。原告海贝尔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福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海贝尔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贝尔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贝尔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