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小妹与刘世云、卢荣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妹,刘世云,卢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小妹,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刘世云,男,1971年5月1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卢荣梅,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执90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世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世云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7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