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984号原告: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韩生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张敏翔,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主要负责人:白富红。原告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4414780.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4月起给被告兰州新区集中供热1#应急调峰热源厂工程供应混凝土,原告每月25日向被告提供结算书,被告均予以确认。现被告除支付部分混凝土外,尚剩余4414780.86元混凝土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均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华德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合同履行地在兰州新区。据此,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