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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闫红炳与唐立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炳,唐立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928号原告:闫红炳。被告:唐立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炳与被告唐立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红炳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红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闫红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