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圆圆,齐俊田,母合昌,母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齐圆圆,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俊田,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母合昌,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母余昌,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体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