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覃家成与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家成,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家成。委托代理人覃卫东,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家成与被执行人永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永东公司在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应得的建设工程款80万元;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鄂0528执2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永东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根据案情,需解除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扣留永东公司在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应得的建设工程款80万元;二、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永东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春兰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员毛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