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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花多成诉白银雄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花某某,白银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花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白银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白银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民三初字第520号、第521号、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花某某以其与白银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爱审判员  张秀静审判员  陈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