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强吕某某,齐召军齐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546号原告吕玉强吕某某,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齐召军齐某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吕玉强吕某某与被告齐召军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玉强吕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典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