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砼工建筑装饰工程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砼工建筑装饰工程服务部,江苏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砼工建筑装饰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进取村154-10号。被执行人江苏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0号31幢1单元103室。南京市栖霞区砼工建筑装饰工程服务部与江苏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市栖霞区砼工建筑装饰工程服务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江苏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砼工建筑装饰工程服务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江苏凯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定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