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兵与被执行人赵风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兵,赵风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兵,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执行人:赵风臻,男,汉族,大学文化,公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执行的田小兵依据(2016)宁0425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风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77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5041.51元,剩余89728.4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风臻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