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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兵与被执行人赵风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兵,赵风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田小兵,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执行人:赵风臻,男,汉族,大学文化,公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执行的田小兵依据(2016)宁0425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风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77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5041.51元,剩余89728.4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风臻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王志宏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蓓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