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苗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苗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448号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南湖大路。法定代表人:杨宝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欣。被告:苗凤英,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即122元,由原告吉林省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乐泉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