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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上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上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209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毅,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绵阳市。委托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上友,汉族,住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上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昕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