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4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关红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红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刑初4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红君,男,满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满族镇双桥子村。2012年3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6月25日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6)第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红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红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关红君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嘉陵牌两轮摩托车自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北庄饭店行驶至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王志友家,后因与蔡凤力发生纠纷被五常市公安局拉林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传唤接受调查。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关红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关红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关红君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嘉陵牌两轮摩托车自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北庄饭店行驶至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王志友家,后因与蔡凤力发生纠纷被五常市公安局拉林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传唤接受调查。经检测,吴立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关红军抢劫罪刑事判决书;驾驶员及车辆查询信息;证人蔡凤力、赵长富的证言;被告人关红君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上述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关红君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红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社会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健康不受侵犯,打击犯罪,考虑关红君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备缓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红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