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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益怀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益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443号被执行人杨益怀,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益怀罚金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益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益怀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益怀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