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与吴达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吴达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1571号原告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住所地石林县石林中路巴江俪岛小区1栋1-1号。负责人:杨俊。委托代理人赵艳,女,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达支,男,32岁,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与被告吴达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昆明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汤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