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玉范与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范,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蒋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范,男,1952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志民,男,1949年12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8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蒋志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蒋志民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蒋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蒋志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