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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军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1249号原告:刘军,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北残疾人康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737320694。法定代表人:周宏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博,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雨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