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8执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蔡赛蛟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赛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485号之一被执行人:蔡赛蛟,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赛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本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510元,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蔡赛蛟所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l0gg64nijxrxu2s5b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王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