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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志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李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道洪,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冰,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李志永,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北综执罚字[2016]第201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综执罚字[2016]第201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春野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