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1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宽宏与高双军、郭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宽宏,高双军,郭洪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882号之一原告:林宽宏,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海,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双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郭洪叶,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林宽宏与被告高双军、郭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林宽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宽宏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宽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均由原告林宽宏负担。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