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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1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宽宏与高双军、郭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宽宏,高双军,郭洪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882号之一原告:林宽宏,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海,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双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郭洪叶,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林宽宏与被告高双军、郭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林宽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宽宏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宽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均由原告林宽宏负担。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关注公众号“”